京人社調發〔2018〕64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北京市總工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8年4月11日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北京市積分落戶工作,根據《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工作的組織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工作統籌協調。
市委宣傳部、首都文明委、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負責本市積分落戶指標審核、手續辦理等工作。
各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現場審核及政策咨詢等工作。
第二章 辦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三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實行年度申報制,分為申報、核查、復查、公示和落戶辦理階段。年度工作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制定。
第四條 本市積分落戶申報審核工作主要依托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系統”)進行。
第五條 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人需通過所在社會保險費繳納單位提交積分落戶申請。申請人應在用人單位使用北京市“法人一證通”數字證書在系統注冊通過后,登錄系統填報個人積分指標信息,并經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審核確認后提交。在申報階段內,提交的積分指標信息可以修改。
第六條 市人力社保局會同各審核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方式,對提交的主要積分指標信息進行核查。核查結束后,系統自動生成初核結果,申請人可登錄系統查看。
第七條 對部分指標信息不能通過數據交換比對核查的,需現場審核書面材料。應由用人單位在復查階段持單位介紹信及個人授權委托書,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申請人相關證明材料:
(一)合法穩定住所指標中,需證明夫妻關系的,應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納稅指標中,需證明企業納稅情況的,應提交申請人在本市投資企業的納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人對合法穩定住所指標自有住所信息、創新創業指標獎項信息、榮譽表彰指標榮譽稱號信息的初核結果有異議的,可登錄系統提出一次復查申請。用人單位在系統內對申請人提出的復查申請進行確認,并應在復查階段持單位介紹信,向區指定部門提交相關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現場審核和積分復查可在復查階段同時進行。
第九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研究提出年度落戶分值,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發布。達到年度落戶分值的人員名單將在市政府網站公示7天。公示內容:姓名、出生年月、單位名稱、積分分值。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人力社保局實名書面舉報。市人力社保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舉報情況進行查證,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申請人可憑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資格確認單》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人及用人單位可登錄系統查看本人最終積分情況。
第十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應在落戶辦理階段向區指定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統打印的《積分落戶申請表》、《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二)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及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無刑事犯罪記錄證明;
(三)需隨遷未成年子女的,提交隨遷子女的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及戶籍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憑證。
檔案審核按相關規定辦理,有檔案人員提交進京后存檔機構開具的同意接收函,無檔案人員應出具無檔案誠信聲明(模板見附1)。上述材料經區指定部門審核無誤后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經審查發現問題的,取消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積分落戶資格的人員經市人力社保局核準通過后,可憑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函件按有關規定辦理調檔及落戶手續。落戶后應依法注銷《北京市居住證》。
可以辦理落戶手續的合法住房是指:具有本市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的自有住房,具有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直管公房,具有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的自管公房,簽訂了《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雖無合法產權住房,但申請人單位有集體戶口的,可在單位集體戶內落戶。
當年取得積分落戶資格,因尚未在京確定落戶地址等原因暫時無法辦理落戶的,資格予以保留。
第三章 指標解釋
第十二條 資格條件解釋
(一)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一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干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
第十三條 積分指標解釋
(一)合法穩定就業指標:指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的各類用人單位就業,且實際就業地在北京市內。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年限計算,具體年限從1998年7月1日起,以申請人在京正常累計繳納最多的險種月數除以12計算,不包括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中的補繳月數。
(二)合法穩定住所指標:該指標涉及住所的規劃用途均應為住宅類,且自有住所、單位宿舍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單位宿舍的產權應屬單位所有。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單位宿舍、租賃住所的連續居住年限,以申請人同期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計算。2017年1月1日(含)以后的在京租賃住所信息,以北京市住房租賃監管平臺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為準。
連續居住自有住所或配偶自有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1分積;連續居住本人及配偶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累計滿一年的,按0.5分積。申請人在每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的月數之和除以12,即為該類住所合法穩定居住年限。同一時間自有住所、單位宿舍或租賃住所不重復計算積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以申請人在京合法穩定就業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并優先計算自有住所積分。
(三)教育背景指標:指經國家教育部承認的國內及國外學歷學位。以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進行教育背景指標積分申請時,應兼具相應的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職住區域指標:2017年1月1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累計12個月按滿1年確定積分,不足12個月不積分。
就業地以申請人所在單位社會保險繳費的行政區域判斷。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視為就業地在城六區。居住地轉移情況以申請人自有住所所在的行政區域判斷。
(五)創新創業指標:
1.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2)
2.在科技部門組織的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及入駐企業、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等投資或就業的申請人,應在年度積分落戶申報時限內,在市科委創新創業人才積分落戶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并提供申報指標電子版憑證,確保與積分落戶在線申報系統該項指標填報信息一致。(具體標準見附2)
(六)納稅指標:
1.近3年連續納稅:指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在京納稅。
2.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指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前連續三個自然年度內,申請人須每月按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及以上。補繳稅款無效。
3.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企業已繳納的稅金包括國稅、地稅兩部分(僅指根據相關稅種稅目在國、地稅繳納的稅款),以申請人認繳的出資額計算出資比例,認繳的出資額以工商部門備案內容為依據。不包括公司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份。
4.涉稅違法行為
(1)對于個人、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適用減分情形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被本市稅務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包括被稽查部門實施罰款,以及被征管部門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等處罰);申請積分落戶時仍欠繳稅款及滯納金的。
(2)對于單位納稅人法定代表人、個體工商戶,適用減分情形為:自2017年1月1日起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納稅人被本市國稅機關認定存在虛開發票、偷稅等違法違章行為,或納稅人因惡意或大額欠稅被列為阻止出境人員的。
(七)年齡指標:年齡申報計算以個人身份證記錄為準。不超過45周歲的積分指標計算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月1日。
(八)榮譽表彰指標: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稱號的,可依據統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積分。(具體標準見附3)
(九)守法記錄指標: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法律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是指以本市公安機關為行為主體,對各類違法行為做出的行政拘留處罰。處罰次數以2017年1月1日起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市公安局記錄為準。
第十四條 除專門明確的截止時間外,本章中合法穩定就業指標、合法穩定住所指標、教育背景指標、職住區域指標、創新創業指標、榮譽表彰指標的計算均截止到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四章 失信責任
第十五條 申請人和用人單位應確保所填報指標信息真實準確,并共同對填報指標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其當年及以后5年內的積分落戶申請資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戶口的,由公安部門予以注銷,并遷回調京前戶籍所在地。對用人單位協助提供虛假材料的,當年及以后5年內不受理其積分落戶申請事項。申請人及用人單位的不良信息將按照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記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在落戶手續辦理前,發現申請人曾因犯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的,終止其積分落戶辦理程序,已取得的積分落戶資格應予取消。用人單位對上述情況應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滿后,未完成的工作可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無檔案誠信聲明
2.創新創業指標積分標準
3.榮譽表彰指標積分標準